樂活小唐團隊 耕者有其田 三七五減租條例約

三七五減租是在中華民國38年4月14日起由台灣省公佈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農業復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建議,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實行。
三七五減租
1953年,政府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推動公地放領及375租約,在當時農業社會的時空背景下,耕者有其田的立意相當好,該政策是為讓當時貧困的佃農,能不受地主的剝削,而能有屬於自己的耕地,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佃農會更加努力從事農業生產,據以提高佃農的所得與生活水準,該政策實施50年後,台灣早已由農業社會進入高度發展的電子科技產業,農業已成夕陽工業,與當初發展農業的時空背景全然不同,耕者有其田政策是應加以檢討囉,公地放領是以政府非公用農地放領予佃農,在促進地盡其利原則下,是沒爭議的,但當初強迫私人地主,將私有土地與佃農簽訂375租約,在目前看來則是違憲的,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375租約將農地的耕作權,以非常低廉的租金綁死地主,給佃農耕作,地主空有所有權,卻無法使用或收回其土地,地主除非經過佃農同意終止375租約,方能收回或買賣其土地,而這些375租約地迄今,有很多都因時代變遷,早已成為非農業使用之高價值建地,而地主及佃農為了爭奪土地高經濟利益,早已結死冤,互不相讓,這些恩恩怨怨造成許多無謂的訴訟及糾紛,造成我們司法資源的浪費,更糟的是,要是佃農不同意終止375租約的話,這些土地除了耕作外別無他用,而佃農為了保有375租約,更要從事賠本的農業耕作,所以當你看到都市叢林中,竟然還人以建地來從事農作,不要懷疑!這些土地就是拜當時375租約德政所賜的375租約地
新修訂的375條例-變動的部份,已使地主可以在租約期滿後,輕易收回土地,而不用負補償.大多數的老佃農根本都不知道權益已喪失.有些甚至得面臨農保被退保-因只有375租約耕地無自有土地.辛苦一輩子到頭來.................參閱司法院大法官第580號釋憲文加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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