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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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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物權」?和債權有何區別?何謂「物權法定原則」? (一) 物權和債權之區別: 1. 債權的作用在於請求給付,性質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在於支配特定物並享有利益,性質上為支配權。 物權債權 2. 債權原則上無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得同時成立多數內容相同之債權;物權之效力則具有排他性,原則上採一物一權主義,在同一個標的物上不得有互不相容之多數物權存在。 3. 物權有優先性,內容並存之物權,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故物權和債權競合時,原則上以物權為優先。 4. 物權有追及力,物權人得基於物上請求權,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張權利,債權則無。 (二) 物權乃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具有絕對性之財產權。其內容詳述如下: 1. 物權為財產權:物權之標的,乃「享受物之利益」,故屬財產權。 2. 物權為支配權:物權得直接支配標的物,故為支配權。「支配」是指依權利人之意思,對物管領處分;「直接」是指其支配標的物時,他人之意思或行為不能介入。 3. 物權為絕對權:物權具有「絕對性」(又稱對世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三) 物權法定主義,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民法§757設有明文:「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其中,「法律」專指成文法,「習慣」指習慣法(習慣法須有反覆慣行、人民確信其有法律的效力、足供遵守之具體內容) 節錄自天秤法律網  寬頻房訊 金華房屋 小唐團隊 

買賣屋常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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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委託住商不動產銷售房屋,簽完約才發現契約書「違約處罰」規定中,有項規定內容與內政部規定不符,且意思偏離許多。內政部指出,房仲此舉並無違法,但民眾可要求消保官認定是否公平,最快上半年將修法調整業者不得修改違約內容。 常見糾紛 竟罰6%服務費 蔡先生說,住商不動產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0條違約處罰中,規定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與該買方或其配偶、二等親內親屬交易」,若有違反此條例,賣方則應支付銷售總價6%的服務費。 但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違約處罰中,則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與該買方交易,但若與其他仲介成交,則沒有限制。」蔡先生認為,一般人不會去注意到此細節,若不去仔細比對,根本很難發現此項目規定較嚴格。 住商不動產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會訂定此罰則規範,是為避免賣方利用仲介的勞務服務,來省服務費,且簽一般委任約,並未規定在委任期間不得經其他仲介成交,若賣方認為於期滿後3個月內,不得與該買方成交太嚴格,可向法院申訴。  找消保官認定 吳光華進一步指出,若賣方在簽約前若認為合約書有不公平之事,可與業務討論協調修正內容。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指出,目前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內的違約項目中,並無限制業者不得更改違約內容,但應事先提供給賣方審閱期,若賣方認為不公平,可找消保官認定,因類似情況常發生,內政部也擬將違約條例改為業者不得修改內容,最快將於上半年修法。  買賣屋常見糾紛 ●對銷售契約書內容認為不公平 在不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前提下,在簽約前可與店員協調,修改內容 ●隱瞞重要資訊 買方交屋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應通知賣方並請求修繕,據《民法》規定賣方應負擔物件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