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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不帶兵,義不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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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不帶兵,義不掌財,領導不狠,員工不強 -前 GE 的 CEO 傑克‧威爾許都會   說這樣的話。 想成為一個領導該有   哪些技巧  ? 當一個   好的下屬,又應該有什麼心態  ? 現實很殘酷 ... 接下去看看就知道 ... 使我痛苦者,必使我強大! 1 、對你有嚴格要求的領導, 才是能真正幫助你成長的好領導。 2 、任何強大公司都不會給下屬 100% 安全感, 用殘忍方式   激發每個人變得強大,自強不息! 3 、凡是   想辦法給下屬 100% 安全感的公司   都會毀滅, 因為再強大的人,在溫順的環境中都會失去狼性! 4 、凡是想方設法逼出員工能力, 開發員工潛力的公司   都會升騰不息, 因為在這種環境下, 要麼變成狼,要麼被狼吃掉 ! 5 、最不給員工安全感的公司, 其實給了真正的安全感, 因為逼出了他們的強大, 逼出了他們的成長,也因此他們有了未來! 6 、如果真的愛你的下屬, 就考核他,要求他,高要求, 高目標,高標準,逼迫他成長! 7 、如果你礙於情面,低目標,低要求, 低標準養了一群小綿羊、老油條,小白兔。 這是對下屬最大的不負責任! 因為這只會助長他們的任性、嫉妒和懶惰。 感悟:   讓你的下屬因為你而成長,擁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並具備了完善的品行。 小唐團隊 0985099191 不動產開發 代書 . 律師 . 免費不動產法拍 . 投資 . 諮詢 . 鑑價   慈不帶兵 ,  義不掌財 ,  慈不帶兵義不掌財

寬頻金華小唐開發團隊 農-建地變更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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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變更登記注意要點事項     寬頻金華小唐團隊轉載分享自網路 一、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二、農地的地形凹入週圍建地內,凹入缺口未超過20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三、雖然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仍有可變更為建地的適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 四、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須經專案核准。如變更為幼稚園、安養院、遊憩用地、寺廟用地、丁種工業用地、納骨塔等。 應繳費額:地目變更勘查費,每筆新台幣四佰元正。免登記費,如換發新狀,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地目變更注意事項: 一、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地政事務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稅捐機關: ①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人辦理加註書狀。 ②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二、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土地,於建築物完成地面第一層樓頂板或建有地下室之建築物於完成最底層樓頂板時,土地所有人申辦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但以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仍應先申辦土地分割。 三、下列土地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土地所有人就全筆土地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①劃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者。 ②非都市土地編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編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供農舍使用時,得地目變更為「建」,其餘供農舍使用之土地,不准地目變更為「建」。 五、共有土地申辦地目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整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理結果通知其他共有人。 ②部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全體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辦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後,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

寬頻金華小唐開發團隊 農-建地變更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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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變更登記注意要點事項     寬頻金華小唐團隊轉載分享自網路 一、被道路、水溝、建地、學校等所包圍的農地,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二、農地的地形凹入週圍建地內,凹入缺口未超過20公尺,則可變更的面積約363坪以下。如因整塊土地完整性的規劃所需,將可放寬到400坪以下。 三、雖然不符合以上條件,但是農地上有老舊建物者,仍有可變更為建地的適用,只是可變更的面積以該老舊建物所佔的面積為準,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最多可增加百分之四十。 四、農地變更作為其它特殊用地的方案,須經專案核准。如變更為幼稚園、安養院、遊憩用地、寺廟用地、丁種工業用地、納骨塔等。 應繳費額:地目變更勘查費,每筆新台幣四佰元正。免登記費,如換發新狀,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地目變更注意事項: 一、建物所有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地政事務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稅捐機關: ①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人辦理加註書狀。 ②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二、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土地,於建築物完成地面第一層樓頂板或建有地下室之建築物於完成最底層樓頂板時,土地所有人申辦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但以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仍應先申辦土地分割。 三、下列土地部分作為建築基地者,土地所有人就全筆土地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①劃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者。 ②非都市土地編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編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之非都市土地,其供農舍使用時,得地目變更為「建」,其餘供農舍使用之土地,不准地目變更為「建」。 五、共有土地申辦地目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整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理結果通知其他共有人。 ②部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全體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辦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後,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