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寬頻金華分享
當爭執發生後,民眾便可循訴訟程序加以處理,相關流程如 圖1所示,主要可分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程序以及判決等四個部分,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圖1 民事訴訟流程 (一) 起訴 在起訴階段,原告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標的金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 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簡易程序(十萬至五十萬)和小額 訴訟程序(低於十萬)三種,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 序而言,當事人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 簡單、應速結的事件。民事事件審判系統如表1 所示。 通常程序 簡易程序 (50萬) 小額程序 (10萬) 請求權基礎 (民法)、證據 起訴 (起訴狀) 發生 爭執 法院受理 (分案) 審理程序判決 形式審查 命補正 要件欠缺 裁定駁回 抗告 (終結) 交換書狀 (爭點整理) 集中審理 (言和詞辯解論) 撤回 (終結) 上訴審 第三人撤銷 再審之訴 表1 民事事件審判系統表 程序 法院 普通程序 (一般民事事件) 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審(法律審) 第三審(法律審) 最高法院 合議制(五人) 合議制(五人) 第二審(事實審) 高等法院 合議制(三人) 第一審(事實審) 第二審(事實審) 第二審(法律審) 民事庭 獨任制 合議制(三人) 合議制(三人) 合議制(三人) 第一審(事實審) 第一審(事實審) 地方 法院 簡易庭 獨任制 獨任制 此外,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訴之三要 素」。當事人方面,如果有多數被告,除了牽涉到管轄法院 的問題以外,還有共同訴訟(訴之主觀合併)的問題。如果一 訴中有複數訴訟標的,則牽涉到訴之客觀合併的問題。而訴 之聲明則是當事人的聲明,內容在於向法院表明提起本訴訟 的目的為何(例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兩百萬元予原告」 等),被告的答辯聲明則通常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二) 法院受理 法院於接受訴狀後會開始一連串分案、分股、定案號的 程序,決定了承審法官後,首先會依序進行一連串要件的審 查,包括了訴訟要件(例如審判權、當事人能力)、當事人 適格、權利保護必要之判斷。訴訟要件若有所欠缺,則法院 將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若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訴之利益),則法院將會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果 訴訟要件具備、當事人適格,且具備訴之利益,則進入訴訟 標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