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金華代書)

    • 國稅局就所得部分依實價登錄取得購入、售出價格,各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公式申報之。

      〈賣方出售房屋所須負擔之權利義務〉

      一、 義務: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擇一方式申報)⋯⋯

      方式(一): 依成交總額
      【(房地出售總額-出售相關成本)-(買進總額-買進相關成本)】
      ×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須申報之所得額(併入其他所得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額。而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的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在得減除之範圍。惟應注意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出售前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特別指出,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僅有在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也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所有售屋及買屋之繳費收據憑證皆須盡量保存,以利國稅局審查時可做為舉證。

      (二):財產交易損失
      【(房地出售總額-出售相關成本)-(買進總額-買進相關成本)】
      =負數(提供所有售屋及買屋之繳費收據憑證)

      二、權利:重購退稅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
      要件:一、先購後售者,在買新屋時原持有土地應符合自住(須有本人或配
      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且是在
      新屋土地登記日起二年內立約出售舊屋。
      二、買和賣要登記同一人。
      三、新購土地地價要大於原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四、新購土地在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
      土地增值稅。
    • 轉載于金華代書    0985099191小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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