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共同房地產三分之二人同意出售,另持有人反對處理問題

1.此類由兄弟姊妹共同持有的房屋多屬因繼承
而來!但畢竟房屋僅有一間、不可能再一起
共同使用、故以出售後的價金作分配乃常見
之事。


共同房地產

2.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共有人的人數過
半持分也過半、或持分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不
計、得主張處份該共有房屋、也就是可以主
張出售!
而沒有同意出售的其他共有人、於接獲通知
後十天之內若有以同一價格購買的意願!應
表示優先購買權。
所以您所提有四人同意出售、若大家持分比
例相等、則已達可以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一
的適用、將房屋作出售的行為、但其他人有
同條件的優先購買權。而若逾通知日起十天
後沒有主張該權利、則可以將其應分配價金
作提存法院、辦理產權過戶給買方。


3.應注意的是!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必須
註明該契約屬土地法第34條之一的運用、若
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則該買賣契約
雙方同意解除、這樣才不會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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