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解約 奢侈稅持有期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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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5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日後又解約退屋,若賣方想再次出售,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要重新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避免影響賣方權益,在8月31日發布解釋令前,已辦完返還過戶移轉登記的案件從寬解釋,賣方再次售屋時,原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入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建商如果遇到退屋,與一般貨物買賣的「銷貨退回」類似,不算「買賣」,雙方都不課奢侈稅。

至於一般民眾買賣中古屋或土地,若在交易完成後,又因故解約「退貨」,是否要課奢侈稅,以及賣方日後再次出售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有民眾提出疑慮。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買賣雙方解約返還不動產,不屬於買賣交易,不課奢侈稅,自100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

但財政部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買賣雙方合議解除契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再次取得不動產,日後出售不動產,賣方持有期間應從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間不計入。但8月31日前已辦完返還移轉登記案件仍可從寬計算。

 

另同一所有權人二戶打通自用住宅移轉也適用合併一戶交易認定

台財稅字第10100082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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