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種建築用地可蓋工業設施的種類

P1000663 一.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為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但是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所以實際允許建蔽率及容積率還是得視地方政府有無另訂規定。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如屬已開發工業區者,以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為限。)

15.綠帶及遊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19.標準廠房(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者。)

21.公共及公用事業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2.運輸倉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3.轉運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4.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5.試驗研究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6.專業辦公大樓(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者。)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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