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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金華 買公設地抵稅,只能按比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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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抵繳遺產稅的避稅工具, 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是「購買」公設地來抵繳遺產及贈與 稅,只能按比例抵繳,不再享有「全額抵繳」的節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近期審議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有民眾誤 以為只要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就可以拿來抵稅,卻 忽略申請實物抵繳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應納稅額在30萬 元以上,及納稅義務人有繳現困難時,才可以申請以公設地 抵繳稅額。 ⋯⋯ 財稅官員表示,如果民眾的私有地被劃定為公設地,或是繼 承取得的公設地,凡是在編定為公設地前取得或繼承的,如 果要用來抵繳遺產稅或是贈與稅,仍可享有全額抵繳遺贈稅 的優惠。 不過,若以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未來申請抵繳遺產稅時 ,將無法按公設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稅,必須以「公設地公告 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按比例抵稅。 寬頻金華 小唐團隊 098509919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寬頻 金華 小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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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大樓管理服務人員,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等行為,屬仲介業務。 ■委託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請委託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代為銷售或租賃。 ■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帶看房屋,請大樓管委會或其僱用之大樓管理人員惠予配合。 ■非合法之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解釋函令【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166號函 【要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等行為應屬仲介業務 【內容】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又稱居間者,依民法第565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有關居間人報酬之請求,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係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至於民法所稱委任者,依同法第528條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如以授予代理權方式為之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另本部90年8月31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4號函釋略以:未具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者從事不動產仲介買賣行為,固未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惟上開條例所稱「仲介業務」尚非以收取服務報酬為其必要條件,倘該仲介行為屬其特定業務項目,則可謂為「經營仲介業務者」而應受上開條例之規範;至「經營業務」觀念乃於社會生活上為同性質事務繼續反覆實施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本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服務區分所有權人,代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並酌收保管費用等行為,固未有如仲介經紀業般積極斡旋於交易當事人間之媒合行為,惟揆諸該管理委員會帶人看屋等服務之性質,顯屬依民法第103條、第528條規定,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提供消費者決定承買或承租與否之房屋現況相關重要交易資訊,從而應屬前開條例所稱之仲介業務,並應受該條例之規範。至於該管理委員會僅提供公布欄供區分所有權人張貼房屋買賣或租賃之資訊而酌收費用,並無帶人看屋或為區分所有權人處理房屋買賣或租賃之部分事務,倘若未有民法上開規定之情事者,同意貴府所擬意見,尚未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原始資料來...

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金華代書)

國稅局就所得部分依實價登錄取得購入、售出價格,各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公式申報之。 〈賣方出售房屋所須負擔之權利義務〉 一、 義務: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擇一方式申報) ⋯⋯ 方式(一): 依成交總額 【(房地出售總額-出售相關成本)-(買進總額-買進相關成本)】 ×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須申報之所得額(併入其他所得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額。而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的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在得減除之範圍。惟應注意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出售前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特別指出,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僅有在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也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所有售屋及買屋之繳費收據憑證皆須盡量保存,以利國稅局審查時可做為舉證。 (二):財產交易損失 【(房地出售總額-出售相關成本)-(買進總額-買進相關成本)】 =負數(提供所有售屋及買屋之繳費收據憑證) 二、權利:重購退稅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 要件:一、先購後售者,在買新屋時原持有土地應符合自住(須有本人或配 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且是在 新屋土地登記日起二年內立約出售舊屋。 二、買和賣要登記同一人。 三、新購土地地價要大於原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四、新購土地在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 土地增值稅。 轉載于金華代書    0985099191小唐 ...

出售梧棲 優雅高級別墅 總價69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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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寬頻 非都市工業地 擬課奢侈稅 小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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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昨(9)日初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非都市土地納入課稅範圍,遏止工業 土地人為炒作,以免助漲企業投資成本上揚。 奢侈稅修正重點 經濟部推動台商鮭魚返鄉,但發現有人刻 意炒作工業區土地價格 同時新修正法案也放寬豁免條款,增訂「其他」授權條款, 為避免傷及無辜,授權財政部視個案情況,只要非短期投機 交易,就可免稅。 財政部11月底將奢侈稅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昨天上午政 委薛琦開會審查,最快年底前,即可送交立法院審議,一旦 明年通過,總統公布日立即施行。 鑑於國內外景氣仍未見明顯復甦,經濟成長力道不足,大修 奢侈稅時機並未成熟,加上奢侈稅課稅以來已收量縮、價穩 之效,未來視經濟發展情勢再做必要修正,因此政策定調「 微調」,只修不廢,江揆也同意,在此政策前提下,昨天政 院審查相當迅速。  財政部奢侈稅的微調版,擴大投機炒作打擊面,將 ⋯⋯ 短期買賣不動產課徵範圍擴及非都市的工業區土地,其稅率 比照都市土地,持有未滿1年轉手課15%,未滿2年課1 0%。 官員說,經濟部推動台商鮭魚返鄉,但台商經常找不到土地 ,發現有人圈地惜售,或刻意炒作,墊高工業區土地的價格 。 這次修法草案也放寬豁免範圍,增加一項「其他」概括彈性 授權條款,政院希望在法條說明欄說明清楚,這項空白授權 條款增訂,目的是為「避免傷及無辜」,只要是非屬短期投 機交易,無炒房意圖,准許稅捐稽徵機關可視個案決定免稅 。 財政部在說明欄舉例,夫妻婚前名下各擁有一戶房屋,因婚 姻關係變成二戶,若有意處分其中一戶出售,應可豁免奢侈 稅,否則不公平。例二是若因車禍關係,必須出售名下房屋 支付賠償費用,應也可豁免奢侈稅。  此外,利用自用住宅頻繁短期換屋疑似炒房行為,財政部這 次明訂,將由稅捐稽徵機關加強查核認定,確定是否有自用 事實,才能免課奢侈稅   ....朔即既往 自奢侈稅開始實施的案件都要自行補稅 ※補充: 桃園航空城於102年8月2日起禁建24個月!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小唐團隊0985099191轉貼

寬頻陸資置產「543」限制 將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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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傳出將鬆綁「543」的限制,可望讓陸資在台購置不動產化暗為明,增添活水。目前陸資透過第三國護照、第三國企業法人、娶台灣配偶、借名登記等四大管道來台,已相當頻繁。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十年來開放陸資來台購屋,累計僅122件,今年前三季為38件,總金額4.9億元,今年檯面上的數量雖已超過往年,但相較於全台一年有30餘萬件的本地人購屋、約1,000餘件的外資購屋,陸資透過官方管道申請的數量相當稀少。 房產業者指出,現行「543條款」限制,即三年內不得轉售、有購屋者在台最長停留四個月、購屋貸款上限為五成,皆影響陸資購屋意願。近期傳出內政部有意解除「在台最長停留四個月」的限制。 據房仲業者觀察,假外資之名、實為陸資的投資客,近年在台取得不少不動產,主要透過下列管道,一為大陸人擁有雙重國籍者,利用第三國護照來台置產;二為以第三國企業法人名義來台置產;此外大陸人娶台灣老婆,不動產登記老婆名義,像藝人大S買松德路「國美國家藝術館」,劉若英返台買樓等;以及用台商借名登記,台商以大陸不動產、企業股份質押,幫大陸的合夥人買房。 因房仲業者與建設公司不斷反映,內政部著手研議陸資來台購屋限制將予放寬,最快今年底將可做出決定,房仲業者預期部分限制可望放寬。 房仲業者認為,現在陸資來台買房限制太多,多透過第三地或人頭方式,內政部若要放寬限制,預期會刪除有購屋者在台最長停留四個月的規定,而將三年內不得轉售的規定改為五年,以做為配套措施。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昨(5)日表示,因有業者反映陸資來台購屋管制太多,內政部針對這部分著手研究,但還須與國安單位、陸委會討論,最快今年底才會做出決定,而目前規定自然人一年至多可買400戶總量限制,不在這次研究範圍 經濟日報╱記者郭及天 小唐團隊0985099191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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