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金華 競業禁止條款 同業轉職條款

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即「競業禁止條款」,損害勞工權益。勞動部近日公布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須在競業禁止期間,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否則競業禁止無效,最快六月實施。
勞基法去年十二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預告的施行細則明確規定,勞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期限最長二年,區域以原公司具體營業範圍為限,且競業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有競爭關係。規定生效後將有法律效力,其勞動契約若違反法律無效,但未訂定罰則。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就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另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包括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要素,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

競業禁止條款新法已生效,最長不超過2

談到競業禁止條款,不得不提醒大家,近幾年企業濫用競業禁止條款所引起的法律風波。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前幾年某大企業因為經理人跳槽到同行其他公司,因此祭出當初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合約,提告求償;大家這才發現,該名經理人不能從事的營業項目竟然多達40幾項,實在太誇張,因此被法院判原告公司敗訴。

另一個實例又告訴我們,競業條款在不同公司產生的不同判決。像是最近也是某家大企業提告該公司高階經理人跳槽到同行,明明這位經理人已經過了競業禁止條款年限才跳槽,偏偏原告以《營業秘密法》第11條,控告對方侵害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勝訴,實質上延長競業禁止的效力。

根據最新剛公布並已正式生效的《勞基法》第9條之1修正案,未來業者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規範不得超過2年,且必須合理補償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金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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