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申請點交相關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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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常常遇到相關法律刑責與法條 強行取得法拍屋 小心刑事官司臨身
法院執行拍賣不動產是依據《強制執行法》行事,法既有規定點交程序,拍定人最好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點交,由法院之執行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並請管區員警協同點交法拍屋。
在法院還未執行點交程序之前,無論是何人占有使用拍賣標的,都是屬於有權占有使用。若是拍定人未經法院執行點交程序,而直接以私力強行進入,更換門鎖,並拒絕占有人繼續使用法拍屋,那極可能惹上《刑法》強制罪或無故侵人住宅罪的官司。拍定人不可大意,需謹慎行事為宜。
自行開鎖管收法拍屋
法院拍賣公告內使用狀況,常見載有「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拍定人繳清價金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認為已擁有所有權即可管收法拍屋,未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就任意僱請鎖匠開門進入法拍屋內,若是法拍屋係屬人空屋空,那也無後顧之憂。如債務人尚留下有財產價值的物品,等待點交時日回來拿取,而拍定人跳過點交程序,隨意開鎖進屋的行為,恐有被控刑事無故侵人住宅及竊盜罪之慮。
常常遇到相關法律刑責與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99條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 ,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無故侵人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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