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條例初審 委託代管享租稅優惠
為了建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個人住宅委託代管業出租,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內政部表示,租屋市場的專業化與安定化,是居住正義重要的一環。
為了鼓勵出租人將持有的房屋透過專業經營者代管、或出租給專業經營者後轉租,穩定居住權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提供出租人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相關租稅優惠,出租人也能藉此減輕經營負擔及獲得穩定收益,有助活絡租賃住宅市場並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原音)租屋市場是比較中間以下到弱勢的家戶非常重要居住選擇的場域,把這個場域做相當程度的專業化與安定化,是很重要的居住正義的一環。』
初審條文明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台幣6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的租金收入,則依53%計算;超過2萬元的租金收入,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同時,初審條文也明定,對於符合適應租稅優惠的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1年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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