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壁拆除衍生使用問題
依建築法第28條第4項及第79條規定,拆除共同壁應該要檢具共同壁另一方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才可以申請拆除許可。 又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故拆除共同壁有損害他人之情事,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所以依法律而言,鄰居若有損害是可以跟您求償的。 二、另外這個壁面我有權利出租做廣告牆嗎?對方有權利做廣告招牌在這面牆嗎?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規定,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2.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3.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兩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4.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5.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故若拆除後鄰地房屋為獨立建物,其牆壁所有權當然為鄰地所有,但是否有越界等,請依各別案例討論,若牆壁所有權為鄰地所有,鄰地所有權當然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是否符合當地設置廣告的辦法,則需依當地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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