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8123宜朋資產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分別舉例說明: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有三段公式,故以下將該法條拆成三段,分別舉例作為說明,期許讓各位朋友得以較為了解法條之公式內容:
1.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有三段公式,故以下將該法條拆成三段,分別舉例作為說明,期許讓各位朋友得以較為了解法條之公式內容:
1.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2.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3.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1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以上即為依據該法條相關規定輔以假設案例進行之試算,惟在此如果各位朋友還有印象,上期電子報我們有提過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即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如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以假設案例為據,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上限即為:
以假設案例為據,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上限即為:
根據試算本次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上限即為1800㎡為原則,若是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等例外情形,則為4,000㎡*40%=1,600㎡,換句話說,即便送出基地再多,該接受基地於法也不能再接受超過之移入容積。
(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以下為假設數據:
(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以下為假設數據:
在此為各位朋友說明的是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在進行計算最大的不同是送出基地在計算公告現值時,係先以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優先,如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值為準,惟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方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在一開始便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最大之不同。
另外,同樣的上期電子報我們有提過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即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如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根據試算本次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上限即2,000*200%*40%=1,600㎡為原則,若是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等例外情形,則為4,000㎡*50%=2,000㎡,亦即便送出基地再多,該接受基地於法也不能再接受超過之移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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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同樣的上期電子報我們有提過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即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如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根據試算本次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上限即2,000*200%*40%=1,600㎡為原則,若是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等例外情形,則為4,000㎡*50%=2,000㎡,亦即便送出基地再多,該接受基地於法也不能再接受超過之移入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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