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課稅悄悄上路了 金華小唐

許多的專家學者都認為,在「實價課稅」尚未實施之前,為了杜絕房市炒作歪風,奢侈稅有其存在的必要!真是個天大的誤會!對房市動態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其實,「實價課稅」這檔事,早就已經上路了!

最近出現了一條新聞,某位屋主因為出售一間四年前購買的房屋,總獲利七千萬,依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只需繳納192萬,但是因為國稅局改以實價獲利計算,換算房屋獲利,併入個人綜合得稅之後,竟要繳納560萬的稅金,扣除之前所繳的192萬,還要再補繳368萬。

咦?這不就是實價課稅嗎?到底誰說「實價課稅」還沒上路?

事實上,這樣的狀況,在過去這幾年內,早就已經殺的許多「補稅大戶」血肉模糊了,財政部是真不知道?還是刻意裝糊塗?為什麼還要讓社會大眾在奢侈稅修法的討論過程中爭的面紅耳赤?並且造成社會上這麼大的對立氣氛?

無論政府之前對於實價課稅有多少信誓旦旦的承諾,包括「實價登錄不會作為實價課稅的依據」、「實價課稅未完成配套之前,不會匆促上路」…等等,管你怎麼反對、如何不滿,這會兒,財政部國稅局不就已經這麼作了?

至於國稅局,究竟是不是真的依照實價交易的資訊來向民眾補稅?如果不是,請問,國稅局的資料哪裡來的?如果國稅局真有這麼天大的本事,這麼簡單就可以查到個人買賣實際交易的金額,那就早說,不用實價資訊,國稅局一樣查的到稅,而且一毛錢也跑不到!但是,如果國稅局真的就是依照實價資訊來查稅,這不就擺明了把之前政府所說的一切都推翻了?

只用成交價格的獲利與否,作為課稅基準,這樣到底有沒有問題?這得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分析,首先,依照現行制度,土地的獲利,有土地增值稅作規範,房屋的獲利,則是依照房屋評定現值來課稅,這套實施已久的老制度,是否符合現階段房市的狀況,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在正式修法之前,所謂「惡法亦法」,國稅局究竟是基於什麼樣的立場,得以突破現行法令的規範,對於房屋獲利要求補稅?

再者,每一筆房屋的交易總價,其中都含了「土地」與「房屋」兩樣交易的主體,但是就算是同一棟大樓、同一個社區,不同的兩間房子,在土地持分的比例,和房屋實際的狀況都不盡相同,更何況是完全不同的房子,真的可以用價格作為唯一的標準嗎?

舉例而言,一間在台北市四十年屋齡的老公寓,和一間新北市屋齡三年的新成屋,就算總價都是兩千萬,但是這兩間房子不論在「房屋稅」、「地價稅」的計算條件不一樣,兩間房子的土地持分比例,以及建築、屋況…等等,各項軟、硬體的條件更是全都不一樣,只用兩千萬的售屋金額,扣除取得成本來計算「獲利」,這兩碼事能算到一起去嗎?

另外,前述的例子是持有了四年再出售,還被追繳了稅金,目前奢侈稅規範的「兩年內」移轉的「非自用住宅」交易,才要繳納奢侈稅,這間房子如果已經超過了四年才交易,卻還要補稅,請問,到底要持有多久,獲利才不用補稅?如果是一間住了十年、二十年的「自用住宅」,出售之後,難不成要追溯到十年、二十年前的「購入成本」來補稅?這個標準究竟是什麼?財政部是否應該也一併說個清楚?

或說,財政部只是針對「非自用住宅」的交易獲利才要繳稅,那不就是已經跨越了奢侈稅的規範了嗎?那還要奢侈稅作啥?奢侈稅不就該如同學者專家所說的落日了嗎?

還有,如果現在就這麼往下作了,那麼,原本那一大堆的所謂「配套」呢?還要不要繼續調整和修正呢?各地方政府是否都一致配合了中央政策,機動調整了「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這些「持有稅」的相關規範,都具體成熟了嗎?對於一般民眾「自用住宅」的保障,是否也研擬妥當了?會不會因為而傷及無辜?

一連串的問號,政府始終沒有說個清楚!所謂「居住正義」的核心價值是「正義」!手段,同樣也是「正義」的一環!政府擴大徵稅的原則,究竟是因為「財政困難」?還是為了要實現「居住正義」?似乎更該講清楚,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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