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公寓大廈最擾人的問題之一,就是遇到没有公德心的左鄰右舍,與其爭執生氣還不如學會跟法官講,請法官主持公道來要求其賠償改善,這是現代人必須學會的技能之一,很多都捨此道而偏用最原始的技能來處理,一不小心反而造成自己理虧被告賠償,這也是本站一直想提供網友們正確的 DIY 方法理念。 以下的剪報是摘自 (104-6-27) 聯合報所刊登的新聞,受害屋主郭先生住三樓,發現樓板漏水、發霉,四樓屋主還拒絕修繕,經其透過簡易庭的訴訟向法院訴請維修費 79,228 元,法官除材料折舊外其餘未刪,並令四樓必須讓三樓住戶雇工進入維修,替受害者主持了公道。 為讓各位網友瞭解詳細經過及原由,站長經由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料並附於後,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日後解決類似案件有所幫助及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326 號 原 告 郭OO 被 告 張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 104 年 5 月 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000 號 4 樓之 2 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所有座落於桃園市○○區○○街 000 號 3 樓之 2 房屋(下稱系爭 3 樓房屋)於民國 103 年 5 月初發現 屋內樓頂板與內隔牆垂直交接處有一面積約 7 吋大小發霉之 水痕,原告乃於 103 年 6 月 1 日會同被告、定泰建設徐主任 及其水電廠商至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 000 號 4 樓之 2 房屋(下稱系爭 4 樓房屋)調查漏水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