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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新春 走春 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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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上認為,大年初一早上一定要出門「走春」一趟喔! 民俗新春 不管是出發到國外去玩,拜訪親朋好友,或是只是在住家附 近散步個10分鐘,都可以算是「走春」~⋯⋯ 不管要去哪裡,都可以先往最佳方位(正南或正東)行走或 開車個三五分鐘,再轉往目的地方向即可迎接財氣!喜氣! 貴氣!但要避免一開始就往正北方走(若家中大門打開就是 一條路往北方,則盡快轉往東方即可。) 民間認為,大年初一睡過中午, 整年都會懶散,生意人上班族不想工作!學生不想讀書!家 庭主夫主婦不想做家事! 另一個初一重要的事情便是「開門」, 民俗上認為只要在大年初一的特定時間打開住家大門, 並說說吉祥話(例如:初一開門迎接財氣喜氣!馬到成功! ),就可以招來一整年的好運喔! 如果初一當天已經出遊,不在家中,則分以下狀況: 若是在親朋好友家,仍然可以「開門」(須依親朋好友家信 仰或作息而定,切莫勉強,最好先溝通經過同意)、「走春 」。 若是在旅館飯店,則不需「開門」,但可以「走春」。 本文章為純分享傳統民俗知識。 若您覺得不錯,也請您分享給親朋好友~

買賣屋常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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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委託住商不動產銷售房屋,簽完約才發現契約書「違約處罰」規定中,有項規定內容與內政部規定不符,且意思偏離許多。內政部指出,房仲此舉並無違法,但民眾可要求消保官認定是否公平,最快上半年將修法調整業者不得修改違約內容。 常見糾紛 竟罰6%服務費 蔡先生說,住商不動產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0條違約處罰中,規定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與該買方或其配偶、二等親內親屬交易」,若有違反此條例,賣方則應支付銷售總價6%的服務費。 但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違約處罰中,則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與該買方交易,但若與其他仲介成交,則沒有限制。」蔡先生認為,一般人不會去注意到此細節,若不去仔細比對,根本很難發現此項目規定較嚴格。 住商不動產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會訂定此罰則規範,是為避免賣方利用仲介的勞務服務,來省服務費,且簽一般委任約,並未規定在委任期間不得經其他仲介成交,若賣方認為於期滿後3個月內,不得與該買方成交太嚴格,可向法院申訴。  找消保官認定 吳光華進一步指出,若賣方在簽約前若認為合約書有不公平之事,可與業務討論協調修正內容。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指出,目前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內的違約項目中,並無限制業者不得更改違約內容,但應事先提供給賣方審閱期,若賣方認為不公平,可找消保官認定,因類似情況常發生,內政部也擬將違約條例改為業者不得修改內容,最快將於上半年修法。  買賣屋常見糾紛 ●對銷售契約書內容認為不公平 在不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前提下,在簽約前可與店員協調,修改內容 ●隱瞞重要資訊 買方交屋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應通知賣方並請求修繕,據《民法》規定賣方應負擔物件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阿娘&阿爹~夾心豆干【埔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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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娘&阿爹~夾心豆干【埔里店】 阿娘&阿爹~夾心豆干 歡迎品嘗特大辣  保證回味無窮

高僧與少女的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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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上有一個少女,有了身孕,父母逼問少女,孩子的父親是誰。少女被逼無奈,說孩子父親是附近廟裡的白隱禪師,孩子出世後,這家人抱著孩子找到了禪師。      高僧只說了一句“這樣子啊!”便默默地接下孩子。此後,禪師每天抱著孩子挨家挨戶討奶喝。小鎮裡炸開了鍋,說什麼的都有。白隱禪師被人指指點點,甚至辱罵。     一年後,少女受不住內心的煎熬,承認孩子的父親是另一個人,與高僧無關。少女及家人慚愧地找到禪師,看到禪師很憔悴,但孩子白白胖胖。 少女滿心愧疚。 白隱禪師淡淡地回了一句“ 是這樣子啊!”便把小孩還給了少女。      高僧被冤枉名聲掃地,卻始終不辯解,為什麼呢?      白隱禪師說:出家人視功名利祿為身外之物。 被人誤解於我毫無關係。我能解少女之困,能拯救一個小生命, 就是善事。     當我們被誤解時,會花很多的時間去辯白。 但沒有用。沒人會聽, 沒人願意聽。     人們按自己的所聞、理解做出判別, 每個人其實都很固執。他若理解你,一開始就會理解你,從始至終的理解你,而不是聽你一次辯白而理解。與其努力而痛苦的試圖扭轉別人的判別,不如默默承受,給別人多一點時間和空間。      省下辯解的功夫,去實現自身更久遠的人生價值。 寬頻房訊 金華 小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