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國土計畫」標籤的文章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內政部102.11.29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 寬頻金華 小唐團隊

圖片
寬頻房訊 金華小唐團隊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壹、   前言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都市計畫實施之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行政院 81 年已有函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是以,在 81 年以後辦理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為可建築用地之都市計畫案件,均已依上開院函核示採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及開闢費用。惟在此之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由政府負擔。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 2 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 7 兆餘元,實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並造成政府巨大之潛藏債務。 監察院 101 年 12 月 18 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約詢本部,其中有關所提「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辦理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問題,本部李部長承諾將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此外,監察院於本( 102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糾正本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 3 、 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理由及事實略以:「 ... 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 25 年內完成,逾 25 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 3 、 40 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 ... 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 3 、 40 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二、依據 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本部於 90 年報奉行政院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並經 99 年修正該方案,研擬以多元化自償性方式處理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再進一步落實該方案之處理措施「三、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積極協

寬頻金華 「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國土三法全到位

圖片
寬頻金華分享 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的國土三法,歷經多年的推動,在各界的努力下,「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3部法案,全數完成立法,落實「推動國土計畫、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質保育立法」,是臺灣環境生態保育及國土永續發展重要的里程碑。   對於國土永續相當重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要儘快通過『國土計畫法』,以永續為目標,尤其危險地區一定要禁止或嚴格限制開發,並應將氣候變遷因素,與河川綜合流域治理及國土規劃相結合。」內政部也將「推動國土計畫法立法」列為施政重點項目,國土三法通過後,對我國國土、海域及生態,有更明確的規範,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階段。 國土計畫法為國土最高指導原則 「國土計畫法」在今(104)年12月18日通過,規範全國土地,是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從目前的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個功能分區。在劃設過程中,除了考量現有土地分區和編定外,也將自然資源條件、環境敏感情形、地方發展需要等納入考量,以性質區分使用管制程度,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推動時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此外,考量「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尚有6年過渡期,「區域計畫」仍然適用,內政部將繼續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以利未來參考擬定「全國國土計畫」。至於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在擬定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已接近完成階段,因計畫研擬過程已將「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納入考量,所以未來將有助於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現行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體系銜接方式圖(內政部營建署104年12月) 建立海岸管理機制 國土第二法是「海岸管理法」,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作為海岸地區保護及防護的法令依據,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千餘公里,擁有廣大面積的海岸土地,海域與陸域交接的帶狀區域,具海、陸生態系統的特性,所以海岸保育與利用兼顧相當重要,「海岸管理法」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以促進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 在「海岸管理法」自104年2月4日施行後,內政部已展開各項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工作,除在今年8